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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1088民间借贷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4-04-19 20:59:43 点击量:

  太阳集团1088民间借贷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之规定:“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上述主体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都属于民间借贷,其中包括企业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其他组织出现的企业。(2)民间借贷的性质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资金融通行为就是金融行为,属于民间金融的一部分,其法律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合同。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资金融通,具有合法性太阳集团1088,受到法律保护。(3)民间借贷的内容,是自然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太阳集团1088,金融机构不仅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由银监会太阳集团1088、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均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依法从事金融业务,其业务管理也均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故其不属于解释调整的范围,其主体也不是民间借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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